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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速览] 最新!镇江新区这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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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1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属地: 江苏来自: 江苏
本帖最后由 东乡平昌 于 2023-3-15 16:36 编辑

近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区分局网站发布了两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提到,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姚镇九组、姚镇村姚镇十组、伏漕村漕南四组、伏漕村漕南十一组范围内 和丁岗镇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范围内
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新管征补安置〔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姚镇九组、姚镇村姚镇十组、伏漕村漕南四组、伏漕村漕南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

1、本公告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http://www.zjna.gov.cn/zjna/zdgza/202111/54751ddd29254c1981a79e32715084a3.shtml)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zj/xqfj/)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4月5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话:0511-80758520;邮编:2121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姚桥中心所(地址:姚桥镇园丁路4号;联系人:刘韦;电话:0511-8075852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7日

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新管征补安置〔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丁岗镇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
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http://www.zjna.gov.cn/zjna/zdgza/202111/54751ddd29254c1981a79e32715084a3.shtml)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zj/xqfj/)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5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4月5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话:0511-80758520;邮编:2121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港中心所(地址:镇江市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联系人:魏文煜;电话:0511-8356803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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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3-3-15 20: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好事多磨,福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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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3-3-15 20: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镇江
提前拆迁的,何时征地?政府有时间表吗?没有项目就拆迁,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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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3-3-16 10: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大路西戴什么时候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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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3-3-16 10: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镇江
儒里那时候开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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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3-3-16 19: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郑建生 发表于 2023-03-16 10:36
大路西戴什么时候拆?

不要盼着拆,拆了什么几巴毛都没有,我家拆了五六年了,老家的地方又没征用,我老娘到现在还吃不了低保,要不是我老头子还有退休金,日子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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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3-3-19 21: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镇江
拆迁后农民分四等:
1. 田转保了自己上班交保了(转保+职保)大港的居多最走运
2. 田地征收了但自己没上过班的转城保了
3. 田地征收了但自己没上过班的转不了城保进低保的
4. 田没征收但房屋拆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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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3-3-25 17: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镇江
还有第五等,房子拆迁了,土地还在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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